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1202號
TCDV,104,司票,1202,2015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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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202號
聲 請 人 陳亦祺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小鈴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提示日為何?
  ㈡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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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