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58號
TCDV,104,司拍,58,2015031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58號
聲 請 人 魏瑞江
聲 請 人 張茂雲
聲 請 人 李耀鑫
聲 請 人 賴炳勲
前列4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陳順福
相 對 人 鄭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3年5月13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 )20,4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鄭世 昌對聲請人負債17,000,000元,已屆104年2月16日清償期而 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 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三件等影本 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西區 │土庫 │ │32-147 │建│106.00 │全部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及用途 │ │
│號│ │ │ │合 計 │ │ 範圍 │
├─┼──┼───────┼────────┼──────┼─────┼────┤
│1│6629│臺中市西區土庫│005層鋼筋混凝土 │一層57.09 │陽台18.84 │全部 │
│ │ │段32-147地號 │造 │二層19.02 │屋頂突出物│ │
│ │ ├───────┤ │三層54.37 │28.04 │ │
│ │ │臺中市西區華美│ │四層54.37 │花台1.45 │ │
│ │ │街103巷12號 │ │五層54.37 │ │ │
│ │ │ │ │地下層94.66 │ │ │
│ │ │ │ │合計333.88 │ │ │
├─┴──┴───────┴────────┴──────┴─────┴────┤
│共同使用部分: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