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35號
TCDV,104,司拍,35,2015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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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曾治為
相 對 人 康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康文成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 抵押權:
㈠登記日期:民國101年3月2日。
㈡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㈢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 ㈣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 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 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保證所負之 債務。
㈤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02年12月28日。 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㈦利息(率):無
㈧遲延利息(率):無
㈨違約金:按每日百元新臺幣二角計算。
㈩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 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 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康新康文成,債務額比例:全部 。
嗣債務人康文成於102年9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⑴⑵⑶90,000 元⑷2,000,000元,清償日期為⑴103年6月30日⑵103年7月3 0日⑶103年8月30日⑷103年6月30日。詎債務人已屆清償期 ,而未受清償,計尚欠本金2,27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 ,本件聲請,經核合於前開法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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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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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大里區 │長春 │ │0260-0000 │田│ 235.62│10000分之714│
├─┼───┼────┼───┼───┼──────┼─┼─────┼──────┤
│2│臺中 │大里區 │長春 │ │0261-0013 │建│ 0.26│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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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臺中 │大里區 │長春 │ │0272-0000 │建│ 64.15│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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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臺中 │大里區 │長春 │ │0272-0001 │建│ 0.15│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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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建築材料及用│ │
│號│ │ │ │合 計 │途 │ 範圍 │
├─┼──┼───────┼────────┼──────┼──────┼────┤
│1│1089│臺中市大里區長│店舖、住宅、人行│第1層:29.44│陽 台:16.45│全部 │
│ │ │春段0261-0013 │道、梯間、水塔 │第2層:42.94│平 台: 5.60│ │
│ │ │、0272-0000、0│鋼筋混凝土造 │第3層:41.21│露 台: 1.72│ │
│ │ │272-0001地號 │3層 │屋頂突出物:│ │ │
│ │ ├───────┤ │ 15.05│ │ │
│ │ │臺中市大里區垂│ │騎樓: 14.63│ │ │
│ │ │統街41號 │ │合計:143.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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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擔保地號:長春段0260-0000 0261-0013 0272-0000 0272-0001,共同擔保建號:長春 │
│段0108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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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