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號聲 請 人 陳巧陵聲 請 人 陳眉君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漢華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報債務清償期為何?並提出證明資料(聲請狀所附本票未記 載到期日,無從審認是否已屆清償期)。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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