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363號聲 請 人 興亞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孝貞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提出具備與聲請人公司相符之印文及法定代理人之用印的 聲請狀過院參辦。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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