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312號聲 請 人 許文陸即蕭秀粧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提出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 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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