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274號
TCDV,104,司催,274,2015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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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郭家敏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為法院依該證券之原持有人因 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現在 持有該證券之人於一定期間內向法院申報權利,最高法院69 年台抗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陳稱:因第三人向聲請人借款買賣寶石,聲請人 遂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95萬元之記名票據交付予受款人,因 交易金額與實際金額價值懸殊乃提告詐欺,第三人要求止付 票據云云。惟查系爭票據系爭票據並非被盜、遺失或滅失且 現持有人亦非不明,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 駁回。另聲請人與系爭票據之現持有人間就系爭票據之爭執 ,應以訴訟程序為之,附此說明。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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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