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355號
債 權 人 鼎鑫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溎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鄴成工業有限公司、蔣貴惠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系爭支票正反面及退票理由單影本(請提供字跡清晰之影
本或彩色影本,且勿縮印)。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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