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353號
TCDV,104,司促,9353,2015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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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353號
債 權 人 吉利發生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上榮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上榮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業於102年04月22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
   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
   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
   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
   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
   過院參辦(股份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
   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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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榮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利發生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