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353號
債 權 人 吉利發生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上榮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上榮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業於102年04月22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
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
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
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
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
過院參辦(股份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
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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