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57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 務 人 李騰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玖佰肆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騰均於103年6月6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
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
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
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
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
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騰均自103年06月至103年11月共消費簽新臺幣
29,822元,但於103年11月13日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
計算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3,126元
,以上共計新臺幣32,948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
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
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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