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407號債 權 人 朱坤偉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永南、楊溱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系爭支票背面影本。(以確認楊溱榛是否為背書人)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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