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407號
TCDV,104,司促,8407,2015032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407號
債 權 人 朱坤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永南楊溱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系爭支票背面影本。(以確認楊溱榛是否為背書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