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405號
TCDV,104,司促,8405,2015032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405號
債 權 人 蔡文勇
債 務 人 玉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庭
債 務 人 賴宜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伍仟伍佰元,及其
  中⑴新臺幣叁拾壹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
  日起,⑵新臺幣貳拾肆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九
  日起,⑶新臺幣肆拾伍萬叁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1/1頁


參考資料
玉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