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351號
債 權 人 純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偉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西琳企業有限公司、鄭家忠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狀附郵政匯票受款人為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且票載「禁止背書轉讓」,本院無法取得票據權利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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