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351號
TCDV,104,司促,8351,201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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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351號
債 權 人 純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偉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西琳企業有限公司鄭家忠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狀附郵政匯票受款人為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且票載「禁止背書轉讓」,本院無法取得票據權利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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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西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純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