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058號
TCDV,104,司促,8058,201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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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058號
債 權 人 李柏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鄒惠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聲請狀所載借款日期為民國
   104年8月30日,清償期為104年4月1日,如有誤載應具狀
   更正)
  ㈡請求之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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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