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058號
債 權 人 李柏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鄒惠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聲請狀所載借款日期為民國
104年8月30日,清償期為104年4月1日,如有誤載應具狀
更正)
㈡請求之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