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000號
TCDV,104,司促,8000,201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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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00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平惠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伍佰貳拾壹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肆拾壹元整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平惠琴於民國93年04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4年03月08日結帳日止,
  帳款尚餘133,521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
  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
  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
  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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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