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二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施福智
訴訟代理人 李國弘
被 告 戊○○
乙○○
丙○○
丁○○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玖萬
零肆佰伍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零叁拾玖萬壹仟貳佰元,折
合銀元壹仟零壹拾叁萬零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萬零壹仟叁佰零肆元,
折合新臺幣叁拾萬零叁仟玖佰壹拾貳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玖萬零肆佰伍拾元,尚欠
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肆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九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審判長法官 曾文欣
~B 法 官 林福來
~B 法 官 鄭雅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九 日
~B 書 記 官 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