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54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務 人 林家興即林家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肆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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