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452號
TCDV,104,司促,7452,2015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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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452號
債 權 人 簡明豊
債 務 人 吳元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陸拾捌萬叁仟元,及其中
  ⑴新臺幣壹佰萬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起,⑵新臺
  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六日起,⑶新臺幣壹拾捌
  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六日起,⑷新臺幣壹拾捌萬元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六日起,⑸新臺幣玖拾貳萬元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三月六日起,⑹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元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三月六日起,⑺新臺幣貳拾陸萬叁仟元自民國九十年
  四月二十四日起,⑻新臺幣捌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
  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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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