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452號
債 權 人 簡明豊
債 務 人 吳元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陸拾捌萬叁仟元,及其中
⑴新臺幣壹佰萬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起,⑵新臺
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六日起,⑶新臺幣壹拾捌
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六日起,⑷新臺幣壹拾捌萬元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六日起,⑸新臺幣玖拾貳萬元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三月六日起,⑹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元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三月六日起,⑺新臺幣貳拾陸萬叁仟元自民國九十年
四月二十四日起,⑻新臺幣捌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
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