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452號
TCDV,104,司促,7452,2015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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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452號
債 權 人 簡明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元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何?
  ㈡補支票6紙之退票理由單影本(票號:AA3170280、NK90003
   16、NK9000302、NK9000317、NK9000318、AA3377024)。
  ㈢補支票正本(票號:AA3377004、AA3377024)。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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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