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364號
TCDV,104,司促,7364,2015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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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364號
債 權 人 林柏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冠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本件債權清償期(因聲請狀與所核對之借款契約書不符)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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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