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260號
債 權 人 金寶蛋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哲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中一餐盒食品工廠、吳秀貞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吳秀貞」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
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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