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251號債 權 人 譚元湘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賢德醫院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之組織型態及法定代理人為何之釋明資料。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