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25號
TCDV,104,司促,725,2015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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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25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郡元彩藝有限公司陳洪秀英陳品樺
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郡元彩藝有限公司業於103年1 2月27日府授經商字第1030832075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 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 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 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 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 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 東為其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月21日送達 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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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郡元彩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彩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