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122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 理 人 盧正哲
債 務 人 巨燊生技國際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張明森
人
債 務 人 張元貞
債 務 人 施淑娟
債 務 人 楊肇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壹仟貳佰叁拾壹萬零
叁佰壹拾陸元,及其中①新臺幣柒佰伍拾貳萬壹仟肆佰貳拾
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四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②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
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四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③新臺幣叁佰零貳萬貳仟貳佰貳拾貳
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四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④新臺幣叁仟零陸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七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⑤
新臺幣肆仟柒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⑥新臺幣壹仟萬元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均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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