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083號
TCDV,104,司促,7083,201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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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083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債 務 人 石德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捌仟肆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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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