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058號
TCDV,104,司促,7058,201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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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05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張光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玖佰貳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張光堯於民國94年1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
  幣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
  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
  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
  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
  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
  還全部借款259927元整自民國095年0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095年04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算違約金
  。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59927元整
  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
  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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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