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862號
TCDV,104,司促,6862,201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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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86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陳錫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伍佰零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伍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
  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債務人陳錫儀
  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
  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
  本金債權:新臺幣255,587元整。(二)利息計算:1依契約書
  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
  之一十六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3,921元整。(三)延滯期間利息: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
  255,587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四)帳務管理
  費用:新臺幣0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
  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
  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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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