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603號
債 權 人 張麗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羅仁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釋明債務人羅仁吉之住居所,並補正鉦旺實業有限公司
之公司變更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羅仁吉之最新戶籍謄本
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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