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401號
債 權 人 朱文炳即建信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元順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金元順工程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若有誤載或更名,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債務人公司最
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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