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457號
TCDV,104,司促,4457,2015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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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457號
債 權 人 廖源鏞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尤安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㈡請求利息起算日依據。」, 此項裁定已於104年2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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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