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承翔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4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24,875元(計算式:68075元
×65平方公尺=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28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67,285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