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2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簡名爵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游金桃
簡貴品
簡素貞
簡文雅
簡文琴
簡于涵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1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45,035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
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31,18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