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90號原 告 楊勝達訴訟代理人 劉 喜律師複代理人 陳衍仲律師被 告 中正名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傳耿訴訟代理人 林家進律師被 告 林傳耿 洪秋美 張劉玉葉 張秋旺 張 足 蒲素良 劉千毓 戴華菁 陳建財 楊金龍 朱張對 李美美 黃姿珮 黃思琦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4 月8 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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