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68號原 告 徐麗惠 陳進旗 卓木蘭 黃宇佑(原名黃建儒)原 告 宇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毅原 告 廖瓊桑即一粒沙文化媒體企業社 陳秀芄即紀和商行 盧清錦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複代理 人 施竣中律師被 告 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被 告 兼法定代理人 杜秋麗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維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4月30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