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立學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彭斐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2587號移轉所有權登記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651,7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0,7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