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78號
原 告 林緯峰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複代理人 侯珮琪律師
被 告 光洋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嬌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股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9日所為
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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