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897號
TCDV,103,訴,1897,2015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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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9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郭榮振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麗華因103年度訴字第1897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0,96
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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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