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9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郭榮振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麗華因103年度訴字第1897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0,96
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