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86號原 告 曾錦堂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訴訟代理人 林易頡被 告 洪浩傑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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