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686號
TCDV,103,訴,1686,201503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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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86號
原   告 曾錦堂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林易頡
被   告 洪浩傑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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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