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親聲字第627號抗 告 人 張建聰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謝智芬間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12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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