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扶養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3年度,627號
TCDV,103,家親聲,627,20150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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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親聲字第627號
抗 告 人 張建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謝智芬間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抗告人對
於民國103 年12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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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