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2122號
聲 請 人
即 繼承人 賴宜莀
法定代理人 卓汶鳳
賴柏堯
上列當事人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賴雪君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聲請狀原為「賴柏堯之子」應更正為「賴宜莀」。
(二)聲請人賴宜莀之法定代理人應增列卓汶鳳及賴柏堯,並於
聲請狀狀末補正卓汶鳳之簽名蓋章。
(三)卓汶鳳之印鑑證明
(四)聲請人賴宜莀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父賴柏堯及母
卓汶鳳)應提出為子女利益而拋棄繼承之切結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