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2122號
TCDV,103,司繼,2122,201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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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2122號
聲 請 人
即 繼承人 賴宜莀
法定代理人 卓汶鳳
      賴柏堯
上列當事人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賴雪君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聲請狀原為「賴柏堯之子」應更正為「賴宜莀」。
(二)聲請人賴宜莀之法定代理人應增列卓汶鳳賴柏堯,並於
   聲請狀狀末補正卓汶鳳之簽名蓋章。
(三)卓汶鳳之印鑑證明
(四)聲請人賴宜莀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父賴柏堯及母
   卓汶鳳)應提出為子女利益而拋棄繼承之切結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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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