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2091號
TCDV,103,司繼,2091,201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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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209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受 選任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代 理 人 曾凱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楊伯壎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為被繼承人楊伯壎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楊伯壎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 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楊伯壎(男、民國00 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 住所:台中市○○區○○路000號)於102年7月16日死亡, 且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是其繼承人處於有無不明之狀態, 而親屬會議復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 法對被繼承人之財產主張權利,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爰基於利害關係人地位,依法聲請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 理人等語。並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文、除戶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均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所有 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且親屬會 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等事實,此有聲請人提出 前揭書證在卷可證,復依職權調取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 2164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 請選任被繼承人楊伯壎之遺產管理人,揆諸前揭法條規定,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另經本院通知被繼承人之親屬楊恭謙、楊雅雯、林楊照美楊伯達蔡楊美蕙等人,其等均具狀表示無意願擔任遺產管 理人等語,本院自不能強令其等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 ㈢再經本院函詢臺中律師公會、臺中市會計師公會及臺中市地 政士公會徵詢所屬會員有無意願擔任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管



理人,惟上開公會均表示無會員有擔任意願,此有律師公會 、會計師公會及地政士公會之函文附卷可按,是本院亦無從 選任律師、會計師及地政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四、又本院函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就是否擔任本件遺產 管理人表示意見,該署覆略以:
㈠按依司法院74年10月15日(74)院臺廳民一字第05786號函 示:「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時,其次順位繼承人有無不 明而應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時,應先審核可否依據 民法第1177條規定選任遺產管理人。如無法選定遺產管理人 者,因此類拋棄繼承事件,多屬遺債大於遺產,形同破產, 儘量避免選任國有財產署為遺產管理人。」。
㈡又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既在於:編制遺產清冊、為保存遺產必 要之處置、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及遺產之移交等事務,自 應與被繼承人關係密切及對被繼承人之遺產、遺債事務有相 當瞭解者認之,顯較被繼承毫無所悉之第三人或公務機關更 據適切性,本案被繼承人楊伯壎之法定繼承人楊恭謙等人雖 拋棄繼承,惟渠等正值壯年,且對被繼承人楊君之債權、債 務等遺產情形,必要本分署明瞭,就法律或事實均無礙其擔 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之職,是建請鈞院優先選任被繼承 人之法定繼承人楊恭謙等人或其他專業人士擔任本件遺產管 理人為宜。
五、惟查:
㈠本件無從由被繼承人楊伯壎之親屬擔任遺產管理人,已如前 述。且司法院上開函示,僅謂盡量避免選任國有財產署為遺 產管理人,並非一概不得選任國有財產署為遺產管理人。 ㈡另選任遺產管理人處理無人繼承遺產事宜,旨在維護公益及 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利益,此觀民法第1177條立法理由即明, 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程序相當繁複 ,自應選定熟習該項作業者為佳。國有財產署為國庫之管理 機關,備有管理財產之專才,並具相當公信力,代管無人繼 承遺產清理事宜亦為其執掌事務,其經費支出固屬國家資源 ,但保護無人繼承財產之債權人權利,亦屬政府之義務。倘 若維護公益之國家機關,都以被繼承人遺產之有無或遺產是 否大於債務,作為決定是否擔任遺產管理人之考量,難以期 待一般私人願自費擔任遺產管理人,亦與法律賦予法院選任 遺產管理人之立法精神有違。執此,本院認由財政部國有財 產署中區分署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實屬妥適,爰選任 之。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銷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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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