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3239號
原 告 弘昕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魏茂森
被 告 魏坤森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102年度訴字第3239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03年6 月27日宣示判決,惟本院前揭判決就訴訟費用漏未判決,爰 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