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33號
上 訴 人 曾煥庭(即冠毅部品商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琦玉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677,0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148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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