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58號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王耀庭被 告 王燦毓 鄭遠洋 彭郁桓 詹益松 鄭健鴻 鄧哲宇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張凱鑫 法 官 顏銀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惠雅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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