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4年度,38號
TCDM,104,附民,38,201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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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楊威威
被   告 張英傑
      張瑛慧
      陳智豪
      陳志遇
      江冠達
      吳坤男
上列被告等因刑事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本院案號:101 年度金
重訴字第24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上列被告張英傑等6 人因刑事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楊威威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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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