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九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五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甲○○前因八十四年間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麻醉藥品管 理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五月確定,嗣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八 月,於八十五年五月九日執行完畢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
1、證人即被告父親郭永霖之證述。
2、嘉義團管區司令部妨害兵役案件移送報告書、後備軍人資料表及教育召集令 受領回執各一份附卷可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 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 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陳 珍 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張 素 麗
附錄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
後備軍人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藉者。二、無故拒絕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
國民兵犯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下罰金。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第二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六條、第七條科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七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故意毀傷身體者。
三、無故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