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0年度,224號
CYDM,90,簡,224,2001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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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二二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
        汪玉蓮
        吳碧娟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四八九號)
,本院審理後逕以簡易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以犯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叁年。
扣案之個人電腦壹拾貳台(每組均含主機、螢幕、鍵盤、滑鼠、喇叭、光碟機)、燒錄機壹台、星際網戰遊戲目錄壹份、會員基本資料壹份、盜版軟體光碟壹百叁拾片及空白光碟片叁拾玖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及四⑶之記載(如附件)。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下稱嘉義縣調查站)、偵查中及本 院調查時之自白。
(二)證人張清涼於嘉義縣調查站證述明確;告訴人歐樂影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代 理人黃信達於嘉義縣調查站、偵查中及代理人陳俊明於本院調查中指述綦詳。(三)扣案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物可資佐證。
三、查被告甲○○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按,經此起訴 審判,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諭知 緩刑三年,以啟自新。扣案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物,均為被告供犯罪或預備供犯 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陳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扣案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一份,雖為被告所有,然非供犯 罪所用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亦非犯罪所得之物,爰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四、被告甲○○於本院調查時表示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本院乃於此範圍內為科刑之 判決,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 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 、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九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 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已不得上訴;公訴人如不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二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黃 仁 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呂 權 芳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 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二 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 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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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樂影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