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光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4 年度聲沒字第2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送驗淨重零點參參參伍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參參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毒偵 字第2936號被告馬光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 起訴處分,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送驗淨重0.3335公克 ,驗餘淨重為0.3325公克),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 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 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馬光輝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以103 年度毒偵字第29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 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 卷可稽。扣案之透明結晶1 包(送驗淨重0.3335公克,驗餘 淨重為0.3325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化學呈 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Methamphetamine )成分,此有該院104 年1 月21日草 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 紙在卷可稽,確屬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 ,堪以認定。揆諸前揭規定,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