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附民字,104年度,8號
TCDM,104,中簡附民,8,201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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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熊恒瑂
被   告 熊常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中簡字第24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玉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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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