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熊恒瑂
被 告 熊常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中簡字第24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玉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