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581號
TCDM,103,附民,581,201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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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581號
原   告 江錦霞
被   告 陳帝福
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704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王綉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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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